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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基工程分包的具體規章制度
    點擊次數:1079  更新時間:2018-10-11  【打印此頁】  【關閉
      資質代辦的地基工程是否可以分包,是否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甲方將工程總承包給一個施工單位后,已辦理施工許可證,后甲方征得施工單位同意,將地基工程承包給另一個施工單位施工,那么甲方和地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地基工程分包的具體規章制度
      如果有效,地基工程是否需輸施工許可證?如存在工程掛靠,即總包人與掛靠人簽訂何種合同才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資質代辦專家為您回答,這個問題的原本答案是甲方肢解了工程。
      因為即使是工程總承包,按照《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地基工程分包的具體規章制度
      依據該規定,發包人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但是,承發包雙方對發包人直接將地基工程發包給第三人已經達成了新的合意,這應視為合同的承包范圍已經變更,變更是法律允許的,因此是合法的。
      我國《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地基工程分包的具體規章制度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薄端痉ń忉尅返谝粭l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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